( 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学院科协)是中国共产党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学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院教育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条 学院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学院科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学院科技工作者,反映学院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学院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五条 培育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学院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促进学院人才培养。
第六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七条 依托学院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院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院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学院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 推进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学院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院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院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三条 结合学院实际,开展符合学院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领导与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学院科协的领导机构。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学院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院党委同意。
第十六条 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学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院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学院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学院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科协设立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学院科协的工作,实施学院科协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十八条 学院科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院党委同意,并征求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
第十九条 学院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席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院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学院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三、制定学院科协工作计划,审议学院科协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候选人人选由学院党委提名,并征求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学院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学院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向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科协设置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和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经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变更或增补学院科协委员会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学院科协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科协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五条 学院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在编在岗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承认并遵守学院科协章程,经批准可成为学院科协个人会员。校内成立的系部科协、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科技团体,经批准可成为学院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院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愿加入和退出学院科协;
五、学院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科协章程,执行学院科协决议;
二、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学院科协委托的工作;
四、学院科协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院科协应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联系服务制度,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对触犯刑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科协章程的会员,经学院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提出退会申请,经学院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院设立的专门工作经费;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科协应建立独立的财务账目,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